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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分类

作者:张夕远
2020-02-22
信息

一、水质级别的我国水质等级标准的划分

我国的水质分类为:I,II,III,IV,V和劣V,共五类。

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定义: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Ⅴ。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 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 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二、水质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4.2集。

三、我国的水质分为哪几类

我国的水质分为I、Ⅱ、Ⅲ、Ⅳ、Ⅴ和劣V,共五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 分为: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 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 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 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 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 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 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 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 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四、【水质分类的指标、参数是什么

通常用来表征水污染的水质指标主要有哪些? 水中杂质的具体衡量尺度称水质指标.各种水质指标表示出水中杂质的种类和数量,由此判断水质的好坏及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指标分为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学指标三类.常用的水质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水温、悬浮物(SS)、浊度、透明度及电导率等物理指标,PH值、总碱(酸)度、总硬度等化学指标,用来描述水中杂质的感官质量和水的一般化学性质,有时还包括对色、嗅、味的描述. (2)氧的指标体系,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等,用来衡量水中有机污染物质的多少,也可以用碳的指标来表示,如总有机碳、总碳等. (3)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总氮、磷酸盐和总磷等,用来表征水中植物营养元素的多少,也反映水的有机污染程度.有时还加上表征生物量的指标叶绿素a. (4)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如汞、镉、铅、砷、铬、铜、锌、锰等,包括对其总量及不同状态和价态含量的描述. (5)其他有害物质,如挥发酚、氰化物、油类、氟化物、硫化物以及有机农药、多环芳烃等致癌物质. (6)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微生物学指标,用来判断水受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情况. (7)还可根据水体中污染物的性质采用特殊的水质指标,如放射性物质浓度等. 总之,有的水质指标是水中某一种或某一类杂质的含量,直接用其浓度表示,如某种重金属和挥发酚;有些是利用某类杂质的共同特性来间接反映其含量的,如BOD、COD等;还有一些指标是与测定方法直接联系的,常有人为任意性,如浑浊度、色度等. 水质指标能综合表示水中杂质的种类和含量,是不断发展的.如何拟定最合理的指标,有待根据生产和环境科学的发展逐步完善.。

五、水质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 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4.2集中。

六、化工用水分类及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40-1999工 业 用 水 分 类 及 定 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 1999-06-04实施CJ40—1999说 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CJ19-87《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标准予以确认,新编号为CJ40—1999.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CJ4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 1999-06-04实施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工业企业用水管理和水量计量工作. 1工业用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的各部门,在工业生产过程(或期间)中,制造、加工、冷却、空调、洗涤、锅炉等处使用的水及厂内职工生活用水的总称. 2工业用水水源与分类 2.1 工业用水水源 工业生产过程所用全部淡水(或包括部分海水)的引取来源,称为工业用水水源. 2.2 工业用水水源分类 2.2.1 地表水 地表水包括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水(如江、河、湖、水库等水). 2.2.2 地下水 地下水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如潜水、承压水、岩溶水、裂隙水等). 2.2.3 自来水 由城市给水管网系统供给的水. 2.2.4 城市污水回用水 经过处理达到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又回用到工业生产上来的那部分城市污水. 2.2.5 海水 沿诲城市的一些工业用做冷却水水源或为其他目的所取的那部分海水(注:城市污水回用水与海水是水源的一部分,但目前对这两种水暂不考核,不计在取水量之内,只注明使用水量以做参考). 2.2.6 其他水 有些企业根据本身的特定条件使用上述各种水以外的水做为取水水源称为其他水. 3 工业用水的分类 工业用水从两个途径进行分类:在对城市工业用水进行分类时,按不同的工业部门即行业分类;在对企业工业用水进行分类时,按工业用水的不同用途分类. 3.1 按工业部门进行分类: 根据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1985年5月公布的《工业行业分类》的要求进行城市工业用水分类.《工业行业分类》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结合工业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3.2 按用水用途进行分类: 3.2.1 生产用水 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水,叫做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工艺用水、锅炉用水. 3.2.1.1 间接冷却水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称为间接冷却水. 3.2.1.2 工艺用水 在工业生产中,用来制造、加工产品以及与制造、加工工艺过程有关的这部分用水称为工艺用水.工艺用水中包括产品用水、洗涤用水、直接冷却水和其他水. 3.2.1.2.1 产品用水 在生产过程中,做为产品的生产原料的那部分水称为产品用水(此水或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或参加化学反应). 3.2.1.2.2 洗涤用水 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物料、半成品进行洗涤处理的水称为洗涤用水. 3.2.1.2.3 直接冷却水 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水)称为直接冷却水. 3.2.1.2.4 其他工艺用水 产品用水、洗涤用水、直接冷却水之外的其他工艺用水,称为其他工艺用水. 3.2.1.3 锅炉用水 为工艺或采暖、发电需要产汽的锅炉用水及锅炉水处理用水统称为锅炉用水.锅炉用水包括锅炉给水、锅炉水处理用水. 3.2.1.3.1 锅炉给水 直接用于产生工业蒸汽进入锅炉的水称为锅炉给水.锅炉给水由两部分水组成:一部分是回收由蒸汽冷却得到的冷凝水,另一部分是补充的软化水. 3.2.1.3.2 锅炉水处理用水 为锅炉制备软化水时,所需要的再生、冲洗等项目用水称为锅炉水处理用水. 3.2.2 生活用水 厂区和车间内职工生活用水及其他用途的杂用水统称为生活用水. 以上各类水之间的关系参见附图1. 注:各企业基建用水不包括在企业取水量之内,基建项目可报供水部门申请用水指标. → 间接冷却水 ↑ (3.2.1.1) ↑ → 产品用水 地表水 → ↑ ↑ (3.2.1.2.1)(2.2.1) ↓ ↑ ↑→ 洗涤用水 地下水 →↓ →生产用水→→工艺用水→ (3.2.1.2.2)(2.2.2) ↑(3.2.1) ↓(3.2.1.2 ↓→ 直接冷却水 自来水 →↓ ↑ ↓ ↓ (3.2.1.2.3)(2.2.3) ↑ ↓ ↓→ 其他工艺用水城市污水 → → →工业用水→ ↓ (3.2.1.2.4)(2.2.4) 来源(1)用途↓ → 锅炉用水 →→ 锅炉给水 海水 →↑ (2.2) (3.2)↓ (3.2.1.3) ↓ (3.2.1.3.1)(2.2.5) → 生活用水 → 锅炉水处理用水 其他水 →↑ (3.2.2) (3.2.1.3.2)(2.2.6) 附图1 工业用水的水源分类与用途分类示意图4 工业用水的水量定义 水量符号的字母是用水量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各分水量加上相应的中文下标. 4.1 用水量 符号:Y 工业。

七、简述海水水质标准的分类方法

1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1 漂浮物质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2 色、臭、味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3 悬浮物质 人为增加的量≤10 人为增加的量≤100 人为增加的量≤1504 大肠菌群≤(个/L) 10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700 -5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140 -6 病原体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7 水温(℃)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8 pH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9 溶解氧> 6 5 4 310 化学需氧量≤(COD) 2 3 4 511 生化需氧量≤(BOD5) 1 3 4 512 无机氮≤(以N计) 0.20 0.30 0.40 0.5013 非离子氨≤(以N计) 0.020 续表1 序号 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14 活性磷酸盐≤(以P计) 0.015 0.030 0.04515 汞≤ 0.00005 0.0002 0.000516 镉≤ 0.001 0.005 0.01017 铅≤ 0.001 0.005 0.010 0.05018 六价铬≤ 0.005 0.010 0.020 0.05019 总铬≤ 0.05 0.10 0.20 0.5020 砷≤ 0.020 0.030 0.05021 铜≤ 0.005 0.010 0.05022 锌≤ 0.020 0.050 0.10 0.5023 硒≤ 0.010 0.020 0.05024 镍≤ 0.005 0.010 0.020 0.05025 氰化物≤ 0.005 0.10 0.2026 硫化物≤(以S计) 0.02 0.05 0.10 0.2527 挥发性酚≤ 0.005 0.010 0.05028 石油类≤ 0.05 0.30 0.5029 六六六≤ 0.001 0.002 0.003 0.00530 滴滴涕≤ 0.00005 0.000131 马拉硫磷≤ 0.0005 0.00132 甲基对硫磷≤ 0.0005 0.00133 苯并(a)芘≤(μ/L) 0.00253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0.03 0.1035 *放射性核素(Bq/L) 60Co 0.0390Sr 4106Rn 0.2134Cs 0.6137Cs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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