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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恶势力

作者:张熙
2020-02-23
信息

什么是黑恶势力

一、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

黑社会跟地痞流氓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有明确的目的(求财)和严密的组织结构,很多人印象里所谓的黑社会,其实只能算是霸痞或者农村混子,他们往往好勇斗狠,逞凶耍横,街头斗殴或者农村换届中惹事的,九成九是他们。 扩展资料: 据全国“打黑办”处长郑翔介绍,往日明目张胆的打打杀杀被一些新型犯罪手段代替,比如“不再是刀砍手指而是当着受害人的面砍西瓜”,以此进行恐吓、威胁。

这种精神摧残方式,给公安机关定性、取证等造成难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资料:黑恶势力-百度百科。

二、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

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刑法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的犯罪组织或群体。

但这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组织结构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其成员素质偏低,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分工,且组织者、领导者常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 2、在犯罪目的及经济实力方面,“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体。

3、在渗透能力方面,“恶势力”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对抗社会的实力不强。 4、在危害程度上,“恶势力”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势力范围相对较小。

由于“恶势力”不是一法律要概念,所以在办理“恶势力”案件中,一定要全面查清事实,分清罪责。 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势力”犯罪中实施数种犯罪的,依法应数罪并罚;对“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对于实施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判其劳动教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

总之,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不能以罚代刑,既要防止简单化,更要防止扩大化。

四、什么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客体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主体要件,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

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分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 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客体要件是社会秩序。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一world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

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

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

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有人主张,我国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解放初期我们就摧毁了黑社会犯罪组织,现在没有出现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犯罪组织,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必要。

我们认为,产生这种看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认定标准过高,他们往往以西方的黑手党、南美的麦德林贩毒集团和我国解放前杜月笙、黄金荣的青红帮组织为蓝本,象这样有雄厚实力、严密组织、祸国殃民的庞大犯罪集团才称得上黑社会组织,而我国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犯罪组织;二是对我国目前犯罪发展态势和犯罪对象的内在发展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 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是触目惊心的,就团伙犯罪而言,在整个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团伙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如辽宁的段氏四兄弟集团、黑龙江的乔四集团、江苏的吴家珍集团等集团都是初具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没有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根据犯罪发展的规律,有组织犯罪必将向规模化的黑社会组织发展。 因此,制定惩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等到黑社会犯罪组织破茧成长、终成大患时再进行打击,为时已晚,我们应吸取意大利惩治黑手党失败的教训。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五、恶势力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

其主要特征是: (1)一般为3人以上,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分时合、时聚时散; (2)活动空间相对固定。

一般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

在一定时空内,对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造成恐惧感; (3)行为的多样性。恶势力群体既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又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既可能实施恐吓行为,又可能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打砸抢、故意伤害、暴力追债、欺行霸市等具体的危害行为。

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特征足以说明它类似于聚众犯罪或者流氓群体犯罪,即在一定时空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秩序。从我国刑法对该类型犯罪人的打击上看,一般只追究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恶势力”属于一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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