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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缗

作者:丁夕
2020-02-23
信息

算缗

一、名词解释:算缗

算缗 亦称“算缗钱”。

中国西汉封建政府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

除车船外,“缗”为货币和计税单位。1缗为1贯,1贯为1000钱,二算为120钱。

汉武帝时期,连年征战,国库空虚,聚集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却不肯响应国家要求自动捐资以解国家之急,汉王朝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几项新税,公元前129年,开始对商人用以运输货物的车船征税。公元前119年颁布算缗令,开始对商人、高利贷者和手工业者征税。

征收办法:平民车1辆征税1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征税1算。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按交易额或贷款额征税;每二2000钱(2缗)征二算,税率6%;对手工业者,按其出售产品的价值征税,每4000钱(4缗)征1算,税率3%。

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除没收辑钱外,并罚戍边一年。有揭发者,奖给所没资产的一半。

公元前110年,算缗政策停止执行。

二、什么是算瑉和告缗

算缗钱是汉武帝自公元前119年开始实行的一种向工商业者课征的财产税,算缗令规定所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都必须各自向官府申报自己的资产。

官府按资产数量征税。商人每二千钱交纳一百二十钱的税,手工业者每四千钱交纳一百二十钱,对于车船,也根据拥有者的职业不同而课不同的税。

同时还规定,如果这些课税对象不如实申报资产,国家将没收其全部财产并罚往边境戍守一年。尽管对申报不实者有处罚的规定,那些大工商业主、高利贷者还是隐瞒、少报自己的资产,以偷漏税课。

针对这种情况,汉王朝又于公元前114年颁布了一个“告缗令”,即号召知情者向官府告发那些不报或申报不实的应税人,对举报者,赏给没收财产的一半,结果全国各地举报者风起,仅四年时间,全国中等以上的工商业者大都被告发而破产,而国家所获财物以亿计,没收的奴婢和房宅成千累万,没收的田地则大县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

三、【材料汉武帝元狩三年,桑弘羊正式主持时政经济改革,颁布了算缗告

(1)本小问的背景,依据材料“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和高利货者征收财产税.所谓告缗,就是向朝廷揭发工商业者和高利货者隐产漏税的违法行为”、“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汉初以来‘开山海之禁”,听任盐铁私营,豪商大贾和诸侯王纷份冶铁煮盐”、“汉初以来,郡国自由铸钱,私铸之风盛行,结果币制紊乱,铜钱大小轻重不一,劣币充斥市场”、“为了制止豪商大贾们利用贱买贵卖、囤积居奇来操纵物价”,结合所学可以得出背景是汉初以来,富商大贾隐产漏税;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盐铁私营;社会币制紊乱;中央财政困难;中央集权制度遭到破坏等.(2)本小问的评价,依据材料“盐铁的产量和销售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输入其铜三官”为了制止豪商大贾们利用贱买贵卖、囤积居奇来操纵物价”,结合所学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说明.故答案为:(1)背景:汉初以来,富商大贾隐产漏税;囤积居奇操纵物价;盐铁私营;社会币制紊乱;中央财政困难;中央集权制度遭到破坏等.(2)进步性:打击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开辟了财源;稳定物价;有利于人民生活;有利于全国经济交流和发展;对后世改革提供借鉴等.局限性:过多干预经济,不利于工商业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危机等.。

四、苛捐杂税包括什么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

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

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

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

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

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

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

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

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

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

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

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

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

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

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

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

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

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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