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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了老想离婚怎么办

作者:马熙远
2020-05-19
信息

1. 结婚后总想离婚,咋办

首先,当事人要清楚一点,法律虽然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就是说,双方尽量靠自己的智慧去化解家庭矛盾,不要随便就上升到离婚的高度。

其次,如果提问者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的,那么其可以选择离婚,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 结婚没多久我就想离婚了

你老公是二婚,而且有孩子。你是一婚。

通过你的描述我的确看得出来你很生气,也看得出来你老公大男子主义没有表现出来反而表现出完全性的二婚父亲的特征。

当男人有的孩子,尤其是女儿之后,他会潜意识的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女儿。

在你和他女儿的层面上,你先生很明显是侧重于女儿的,为何也侧重母亲,是因为他身为父亲,又离婚了,固然对原本的家庭看的非常重。

爱你,请问,他说爱你的时候是把你当作女人来爱还是一个小女孩来爱呢?

他现在明显是害怕女儿不快乐,因为女儿的生命中出现了破碎的家庭这一个痕迹。

而你作为继母,他为什么会对结婚照和琐事都有明显的排斥?

我想,你也是时候来反思自己的行为了。

你说了,你是一婚。对孩子和家庭的概念才刚刚形成。

处在稚嫩的阶段,不要说我做好准备才结婚的,那是因为你做好了结婚的准备,而没有做好成为人母和负担起一个家庭,以及用你的行为去开导一个离过婚的成为父亲男人的自卫心理的准备!

结婚照的事情你也得考虑一下孩子,我给你几点建议:

首先,小女人脾气不要再出现在家庭中,你年轻是年轻,但不能以此为耍脾气的资本。要记住,你现在有一个丈夫,有一个女儿,有一个家。你是位临时上阵的妈妈!

其次,脾气需要改改,有了孩子的男人是父亲,父亲需要什么?不是青涩热火的爱情,不是情侣之间卿卿我我不切实际的心理作用,而是家庭的踏实和温馨啊,你遇到一点事情就生气。老是质问他爱不爱你,他这么回答?作为父亲,如果遇到一个脾气也不好的,绝对会说:我爱我女儿!所以你要体谅他,不要咄咄逼人,让他在为难之中徘徊,也许你觉得不就是说爱嘛,有什么为难的,在此我要说,男人和女人是不一样的。

然后你作为妻子和母亲,还在为他没有问你你喜欢吃什么而觉得生气?那可真就是你的自私了。女人比男人更加可贵的是什么?母爱和奉献啊!你却为自己的索求而生气,说明你对于家和女人的概念停留在没有成熟的阶段。

最后,做一个贤惠的少言多行多爱的妻子吧!家务和用你全部的爱照顾孩子,用你贤惠的性格去照顾老人,试着让他们接纳你,而不是你在这里接纳他们。让孩子喜欢你,爱你,让老人疼你,觉得你是个好姑娘,老公自然会发现,我真是幸福,她真的是一个贤内助,一个好妈妈,一个值得让我用一辈子不离不弃的好妻子!

这就是我给你的意见,不要索求别人对你的爱,爱索求不来,你要用你身为妻子和母亲的爱换来对方对你的真爱。婚姻不是恋爱,而是饮食男女相夫教子孝敬长辈的生活啊!

3. 我想知道我和老公结婚后想离婚怎么办

中国法律法规中有关抚养权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 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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