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处如何核实遗产继承人,需要哪些手续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2.出世证明去公证处核实证明怎样写
是为出国而办理“出生公证”吗?去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其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证明信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四张;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5、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核实证明”参考第2条
3.没有结婚证去公证处公证给上户口啊
我国公民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时,都需要提交有关的公证材料,由于前往留学的国家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所要求提供的公证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具体要求需要向你申请的有关国家或学校、科研机构了解核实,再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出国留学公证书,又称涉外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需要公证的种类 出国留学,最常需要的公证有以下几种: *出生公证* 公证机关对公民出生这一既成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的姓名,以及现在的详细住址。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曾用名)要确切真实,不能用同音字或别字代替。中文姓名的译文一般按汉语拼音,姓名后边用括号注明在国(境)外使用过的外文姓名或地方方言译音姓名。出生日期须使用公历的年月日来表达。 *学历、学位和成绩公证*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学习成绩单或记分册,毕业(或结业、肄业)证,学位证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公证书。国外的院校一般都要求申请者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但不同的国家和学校对这三者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只需提供学历、学位和成绩册的复印件和外文翻译件,并加盖颁发学校的公章或有关人员(校长、教务长)的签名即可,但有的国家和学校只接受经过公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册,证明申请者的学业情况。 学历公证书的证词一般是证明某人性别、出生日期 于何时至何时在什么学校或学院、大学 某系某专业学习学制几年,获得什么学位。学历、学位公证书须贴有申请人的照片。 *个人情况公证* 有些国家要求办理有关个人自然状况和家庭状况的公证书,如你的身体健康状况、目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有效期为6个月)、亲属关系等公证。 *经历公证* 证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或任何职务,有职称的应提供职称证书,如工程师证、教师证、记者证等。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有些国家要求办理有关个人品质方面的公证书,如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以证明当事人在国内期间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分;这个公证书有较强的时间性(各国要求不一,有3个月,也有6个月),如到期后当事人尚未离境,需重新办理。 *经济状况公证* 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方面的公证,很多国家对自费留学人员都有这方面要求,以确保其学习期间的费用来源。 办理公证所需证明 办理各种公证,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关的证件材料是,具体的如下: 出生公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户口与父母的不在一起则需父母单位(一方即可)出证明。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时,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本人的出生证原件。 当事人免冠正面照片两张,最好同护照上的照片一致;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 学历公证: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习成绩单(或记分册),毕业(或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免冠照片3张;申请者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派出所)开具的介绍信。 婚姻公证:凭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照片、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 工作经历公证:凭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证明需写清工作单位名称、职务、起止年月、工作主要内容。 经济状况公证:银行存款单、股票、房产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亲属关系公证:户口本,父母单位证明或派出所证明,有国外亲属需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证件。 无犯罪记录公证:凭单位人事保卫部门或派出所证明,到有涉外公证权的公证机关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证明资料都需带原件,提供复印件,复杂的证明书需由翻译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经历、学历、未婚证明需要提供一式3张黑白两寸照片;到美国使用的公证必须提供两寸黑白照片4张。 如委托他人代办留学手续,需办理委托、声明公证,委托人、声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申办委托公证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影印件,委托事项凭证(如房地产、股票、存款凭证等)。填写委托书、声明书,并在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名或盖章。 办理公证程序 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三个过程。 申请:办理出国留学所需要的公证书,应该亲自向其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当事人已在国外或境外的,可委托他人向其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公证
4.公证处核实亲属关系不接电话怎么办
多打几次,申请亲属关系公正,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然,不同的公证处对材料及证明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先向当地的市一级公证处咨询。另外,亲属关系相对稳定,其公证书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的。
5.在公证处公证的流程,证件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6.补办结婚证是否与结婚证不同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7.急~~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未再婚的情况。
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该项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2)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5.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6.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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