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里把我的地给收回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土地的形情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如果你的承包地还在承包期内并且不符合上述收回条件,那么村委会是无权收回土地的。如果现在你的承包期已到,你们集体组织新一轮土地承包,你就不再享有承包权了,因为你已不是集体成员。
2.农村土地收回的必要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你爷爷作为一个单独的承包主体,随着他女儿的出嫁和他的死亡销户,承包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其承包的土地就应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收回并另行安排。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一、农村土地承包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承包人死亡,承包合同即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财产继承的范围。
3.承包地到期,村里要收回,合法吗
承包地到期,村里要收回土地,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扩展资料: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个人开的荒地村里要收回,可以吗、
别处COPY的,希望对你有帮助!荒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开荒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垦的荒地能否继续耕种? 云南省陆良县某村农民张某来信说;上世纪80年代,我在村边的国有土地上进行了开垦,种植作物。面积共12亩。
一直耕种到2005年。由于我的子女外出打工,2006年我只在已经开垦的土地的边缘种植了零星作物,开垦土地闲置了一年。
2007年邻居李某见我的土地没有人耕种,就将土地进行了平整,准备耕种,我知道后就前去阻止。我认为虽然我撂荒了一年,但对该土地仍然有使用权。
李某不同意,认为那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是村里的土地,谁都有权利种。请问,这块土地我已经种植了多年,生地早已经变成了熟地,我是否能继续耕种这块土地? 答: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开垦荒地有助于农民增收,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
《土地管理法》对开垦荒地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未经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张某开垦的荒地能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要看该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考虑其已经连续多年耕种的事实,可以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取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必须拆除吗 广东省丰顺县某村农民陈某来信说:我村农民王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房,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以未经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理由,提出要强行拆除已经建的部分房屋。请问,王某可否通过缴纳罚款继续施工?是否确实要拆除?另外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自行拆除吗? 答:《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
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宅基地审批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般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因此未经批准,土地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地改变用途,建设农村住宅。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承包地改变用途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不能通过罚款的办法,将非法行为合法化,通过罚款补办手续;二是法律没有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强制拆除权。
如果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能否出卖抵押企业的厂房 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村一位干部来信说:我村有一个乡镇企业,曾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的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后来,该乡镇企业经营不好,效益不佳,不能偿还贷款。农业银行为此将该乡镇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以抵押的厂房折价偿还所欠的贷款。
最后经法院判决,认为抵押有效。农业银行准备出让该厂房,但由于该企业占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厂房还未卖出。
据国土资源局的人说,集体土地是不能抵押的,法院的判决有问题。请问,法院的判决有依据吗?农业银行能否出卖该企业的厂房? 答:《物权法》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其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也同时抵押。
因此该抵押是有效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曾经发过一个通知。
该通知明确,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我的承包地是在2018年4月被村里强制收回去的,我想2019年起诉村里
你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村里强制收回承包土地,很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强制收回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强制收回,你可以凭你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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