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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结婚户口怎么办

作者:李书
2020-06-02
信息

1. 跨国婚姻子女户口如何解决

跨国婚姻子女,只要符合国家户籍法的是可以带上出生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资料到中国国籍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除香港、澳门以及台湾以外,中国大陆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因此若公民具有外国国籍以后是无法在中国办理落户手续的。

一、法律明确中国不承认双重户籍,满足户籍法要求可以申请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1)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五、六、七条(2)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中国申请办理落户: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四)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二、跨国婚姻子女,若需要办理落户需要根据当地政策为准

以北京办理留出为例子,当地发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3)对于跨国婚姻子女满足条件落户的,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跨国婚姻子女落户流程: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对于跨国婚姻子女符合国家户籍法的是可以带上出生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资料到中国国籍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理流程以当地政策为准。

引用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五、六、七条.

3.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2. 跨国婚姻结婚证怎么办

A 跨国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3. 跨国婚姻户口迁移需要办哪些手续

凡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2)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 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给你个链接,这里有详细的: /view/1296798.htm?func=retitle#4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4. 跨国结婚手续如何办理

出国结婚申请程序

(1)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国申请表格。

(2)按规定填写出国申请表格,准备申请出国所需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户籍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五张正面免冠照片,到接待室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国申请编号。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地处效县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交表后,若需查询本人申请的结果情况,可拨打市电话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的15882161查询电话,或者前往接待室查询台自报出国申请编号,即可得知准确信息。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汉》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6)获得护照后,须仔细核对有关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等),然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7)获得外国签证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办理短期出国人员登记手续。

(8)护照中附有"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人员,须凭护照。国外有效签证和注销户口的证明或"短期出国人员登记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换领"A"字编号(一式两张)出境登记卡后,方能出境。

(9)出境时勿忘携带护照、机(船、车)票和健康证明,从开放的边防口岸出境。

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 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的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2. 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与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证明;

3. 提交国外人员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 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申办签证

1. 向申请前往国的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2. 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

3. 申请人填写签证申请表,由于签证不同,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也不同,有的国家还规定申请人用前往国的文字填写,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 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会见,回答官员提出的问题。

5. 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核。

6. 前往国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意见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就由使、领馆签发签证,如不同意,使、领馆也将告知申请人。

7. 获得前往国签证的申请人应缴纳签证费用。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费协议的,可免缴。

5. 跨国婚姻怎么办

跨国婚姻,三思而后行。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几项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3)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A 本人的户籍证明; B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 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A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 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A 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4)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A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B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5)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申请。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 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6)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 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 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 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 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 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 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 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 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 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 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 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 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 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 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 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 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

6. 办理跨国结婚证和户籍迁移要什么证件和程序

涉外婚姻登记须知

文章来源: 民政部网站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由于不知道你户籍的迁移地在哪. 是迁往国内还是国外,所以我暂时不好回答你)详细情况你可以登录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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