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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一方给的首付离婚怎么办

作者:高龙明
2020-04-21
信息

1.婚前一方父母出的首付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房的,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房贷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这一观点。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该条解释,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在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的,则法院首先会判决房屋归支付首付的一方所有,而婚后共同还贷款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还贷部分,还有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部分,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前一方付首付 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不管何人首付,不管实际出资者是何人,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适当多分。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案情简要:甲( 男) 与乙( 女) 双方于 2001 年8 月认识。

男方 2001 年12 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总价值 51 万元。银行贷款 30 万元。

产权证于 2002 年6 月办理,产权人名字系男方甲。 2002 年1 月双方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两年后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后经协商,二人同意离婚,但是针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共识。 2005 年10 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名下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4.5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婚前按揭房产的婚后归属问题;2、婚前个人购买,婚后领取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按揭房产的婚后归属问题 可以从按揭购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1 、买受方与出卖方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方与出卖方(通常为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方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收入状况及资信无误后,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至此,买受方的付款义务全部完成。

2 、买受方与贷款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了,买受人依贷款合同约定按月或按季向银行偿还贷款。

由此,婚前一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房屋权属仍为婚前一方所有,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其性质是偿还银行的债务。该房屋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即享有的财产权利,离婚时应判归一方所有。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部分补偿给另外一方,而且另一方并无权获得房屋的增值部分。

二、婚前个人购买,婚后领取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2001 年12 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 21 万元,与乙 2002 年1 月登记结婚。

买房在结婚之前,产权证于 2002 年6 月办理,。 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的问题。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婚后取得或者是离婚前仍未取得的如何认定呢?产权证虽然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房屋就属婚后财产,房产证虽然是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因此即使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也不能影响该房屋个人所有的性质。

第二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在处理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单位福利分房时较为常见。 综上所述,婚前一方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无论婚前是否取得房产证,都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按一定的比例折价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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