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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怎么办理离婚

作者:刘楠
2020-04-19
信息

1.中国人在国外怎么办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所在国家中国领事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9666665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2.中国公民在国外的离婚应如何办理呢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如何在境外办理离婚

中国公民如何在境外办理离 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 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 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

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 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 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怎么办理

中国人和外国人离 婚,在境内怎么办理?可以在我国办理,也可以在外国起诉。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夫妻双方自愿离 婚,双方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一方不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必须持有配偶同意离 婚的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外国公民同意离 婚的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证明。

如双方有一方要求离 婚,另一方不同意离 婚,或者双方对离 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应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如果重大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程序上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应先予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由于此案件属涉外民事案件,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因离 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外,从外国寄交人民法院的书面意见,外国人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和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

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一)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

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三)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

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二、华侨离婚(一)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二)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三)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 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四)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

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五)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六)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

6.中国公民在国外应如何办理离婚

办理离婚: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

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怎么办理

中国人和外国人离 婚,在境内怎么办理?可以在我国办理,也可以在外国起诉。

如果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夫妻双方自愿离 婚,双方应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一方不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必须持有配偶同意离 婚的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婚登记手续。外国公民同意离 婚的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证明。

如双方有一方要求离 婚,另一方不同意离 婚,或者双方对离 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应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如果重大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程序上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应先予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由于此案件属涉外民事案件,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因离 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外,从外国寄交人民法院的书面意见,外国人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怎么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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