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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起贷款离婚怎么办

作者:陈龙明
2020-05-05
信息

1. 婚前借款,离婚时怎么处理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的借款,又用在个人开支上,不是用在未婚夫妇的日常生活开销上,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只能是个人偿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用在未婚夫妇共同的生活开销上,换言之,能证明是共负的债务,就可以要求共同共同偿还。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有观点认为婚前债务就得个人偿还属于个人债务,我不认同这样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证据证明是共负的债务,还是要共同偿还,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婚前贷款,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父母为你购买的房屋,首付由他们支付,房产证上是你一个人的名字,根据你的描述,房产证应该是在婚前办下来的吧?如果是的话,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你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里存在一个小问题,婚后父母帮你还贷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应解释为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便如此,你对房屋还是具有完全的产权,不存在她在房屋产权上与你分割的可能。只是说,她对你父母婚后帮你还贷部分资金享有一半的权利,她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不会因为用于还贷而转化为对房屋的部分产权。

从程序法的角度讲,父母首付款、各期向银行还贷的银行资金往来记录和凭证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房屋贷款基本都是由你父母归还的证据都很重要,需要保存好原始凭证。

根据你所描述的事实我的回答就只能如此了。希望能让你满意!

3. 如果2个人离婚,婚前的贷款怎么办

在谁名下的贷款就要由谁还,贷款分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女是贷的款,如果你是担保人的话就会有连带责任,在她还不了的情况下,那就会向你索要。

如果贷款已以到期你们可以先把利息还了,转贷一下,不然的话利率就会很高,而且到期后你长时间不清利息,你的贷款就会进入不良,在银行催后再不还的情况下就会告上法庭,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走那条路的,就算告上法庭他们还是会先跟你妻子要,再她实在还不了的情况下,你就会有责任了。就看你当的是不是担保人,这个很重要,如果不是的话,你基本上就没有什么责任了。

4. 结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假如离婚如何算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5.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案情简要:甲( 男) 与乙( 女) 双方于 2001 年8 月认识。

男方 2001 年12 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总价值 51 万元。银行贷款 30 万元。

产权证于 2002 年6 月办理,产权人名字系男方甲。 2002 年1 月双方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两年后感情开始出现裂痕。

后经协商,二人同意离婚,但是针对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共识。 2005 年10 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名下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4.5 万元。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婚前按揭房产的婚后归属问题;2、婚前个人购买,婚后领取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按揭房产的婚后归属问题 可以从按揭购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1 、买受方与出卖方之间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买受方与出卖方(通常为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方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收入状况及资信无误后,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至此,买受方的付款义务全部完成。

2 、买受方与贷款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了,买受人依贷款合同约定按月或按季向银行偿还贷款。

由此,婚前一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其房屋权属仍为婚前一方所有,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其性质是偿还银行的债务。该房屋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即享有的财产权利,离婚时应判归一方所有。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部分补偿给另外一方,而且另一方并无权获得房屋的增值部分。

二、婚前个人购买,婚后领取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2001 年12 月签订购房协议,购置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 21 万元,与乙 2002 年1 月登记结婚。

买房在结婚之前,产权证于 2002 年6 月办理,。 产权证取得与房屋产权权属的问题。

婚前取得房产证的,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婚后取得或者是离婚前仍未取得的如何认定呢?产权证虽然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的房产证房屋就属婚后财产,房产证虽然是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因此即使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也不能影响该房屋个人所有的性质。

第二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在处理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单位福利分房时较为常见。 综上所述,婚前一方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无论婚前是否取得房产证,都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按一定的比例折价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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