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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性质是什么

作者:丁夕林
2019-10-09
信息

性质如下:

一、体系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在国家之上没有支配他们的权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2、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并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共性。

二、法律性质: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家条约和国家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它们为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3、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虽然与国内法强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强制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采取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侵略行为实施制裁的事例时有发生。

   

三、国际性质:

1、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内社会。

  

2、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3、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拓展资料: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

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

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国际公法(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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