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8年离婚以后财产怎么分
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房主是公公的名字, 房子不作为共同财产,没有份.。
2. 夫妻结婚8年以上,现在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大龄女人的离婚后果,你想清楚了吗?
大家好!在国内离婚率节节攀升的今天,就连很多中老年夫妻也加入到离婚者的队列中,虽然说离婚是个人的选择,但作为从业十多年的情感专家,我有必要提醒大家,大龄离婚者,尤其是女性应该要事先考虑好以下方面。
一、爱情与面包
幸福的女人是不会离婚的,想要离婚说明了女人对老公存在不满,甚至还留有对爱情的追求。虽然说我们也很支持爱情至上的婚姻,但俗话也说女人四十豆腐渣,男人四十美如花,对于男人来说,他们永远喜欢年轻漂亮的女性,相比之下,没有年龄优势的女人也就没有多少的竞争优势。
作为一位成熟女性,考虑的问题还是需要更加现实,不可能再像年轻的时候一样相信共同努力,白手起家。因此,要找的对象就算不是高富帅,但也需要跟自己的经济水平相当,条件好的找不到,条件差的不能找,能够选择的范围其实非常狭窄。
二、再婚与单身
女人一旦选择离婚,后续的生活方向将会是一个核心问题。如果选择再婚,幸运的话,也许真会遇到那个对的人,但这样的机率对年纪小的女人来说似乎更大,毕竟她们的选择面大得多,而且她们也不会在意浪费几年的时间寻求一个满意的对象,相较之下,成熟女人的时间更宝贵,实在经不起过多的折腾。
就算真的再婚,很多时候也是凑合着过日子,尤其这类成熟女性很多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结婚之后不但需要伺候男方,甚至还要伺候对方的孩子、孙子,这种佣人般的家庭生活是否真的是她们所追求的呢?
当然也有一部分成熟女性离婚后坚定的选择单身,不再有婚嫁的打算。可是,她们是否能够忍受住余下的寂寞时光呢?毕竟孩子已经逐渐远去,拼搏事业也缺乏动力,仅存的人生又该如何渡过?
三、亲戚与朋友
不得不说,中国社会对于离婚者的包容度太低,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旦某对夫妻离婚,周边的亲戚朋友都会马上前来“关心”,这类关心很容易变成对离婚者的二次伤害,更何况还有逢年过节的各类场所,都会将离婚者的事迹作为谈资,让离婚者尴尬不已。
因此,很多大龄女人在离婚后的社交圈子愈加缩小,这既是为了躲避亲戚朋友的询问,也是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离婚者很难在同龄人士当中找到共同的语言所致。
其实,不管什么年纪的女人离婚,都需要做好心理方面的调节,尤其应该找缘盾的情感专家协助处理离婚后的心理调节,以度过离婚后的情感过度阶段。如果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纠结的女性朋友,更应该找缘盾的情感专家提供专业有效的指导,帮助你解决婚姻中的问题,让你的婚姻重新燃起幸福之火。
3. 夫妻双方结婚8年以上财产房产怎么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 有些与最高人民法院后来颁布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作者作了调整。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
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15、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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