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洗衣店。
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它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它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
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
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
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
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
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
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
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实现化公为私。
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
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
第二是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事实上,地下钱庄为走私犯罪分子洗黑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单是潮汕地区,福建、浙江一带同样如此。
有关材料显示,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赖昌星的收入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境外。
1996至1998年,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财务主管庄建群派人开车押运到广州一个化名“黄河”的人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黄河”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远华公司在香港的机构。
据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白”的黑钱金额高达2000亿之巨。
洗钱手法升级“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帐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帐号。
反之亦然。
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
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
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
一批手表在汕头和香港之间转了27次,1万只手表就变成了27万只。
有需求就有市场,汕头地下钱庄几年前与骗税分子“协同作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地下钱庄在骗税案的疯狂进行中得到了急剧的膨胀发展,在接二连三为骗税分子洗黑钱的过程中,某钱庄的办事员甚至遍布潮汕各个乡镇。
汕头第一批被判处死刑的骗税分子黄文龙亲口讲述了他骗取出口退税的“发财经”:“我先是设立大兴公司获得进出口权,接着成立8家供货企业,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
我又找到一个叫许樵理的人买到报关单,再让住在香港的同乡陈钦城汇来外汇,最后向税务机关预缴部分税款取得‘专用税票’。
此后,我就可以去领取出口退税的款项。
在取得退税款后,将现钞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支付给陈钦城做下一次的‘出口收汇’,开始另一个循环。
”就是用这种手法,黄文龙在一年时间里骗取出口退税款2100多万元。
据了解,潮阳、普宁两地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仅从1999年至2000年6月,就虚开增值税发票323亿元,涉嫌偷骗税近42亿元,这中间地下钱庄帮了多少忙,可想而知。
香港廉政公署破获“洗钱”大案的有关资料显示,“洗黑钱”集团为了避免在银行的转换金额受到香港法例监管,设法贿赂了其开户行——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的一名高级经理,让他把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
在该经理的协助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到不同的银行户口,再转汇给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宝生银行所属的中银集团发现该行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后,主动向廉署举报。
廉署在调查中发现,“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另外,一些在内地投资的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洗黑钱”,实现资本外逃。
据悉,这个集团运作已至少五年,每天与广东及福建等地的现金往来高达5000万元。
但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
据估算,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300亿人民币,其余皆为一些合法收入洗黑钱,说白了就是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式,资本外逃额即中国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中国外汇储备总额增加部分的差值。
有报道称,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这一“误差与遗漏”有一两百亿美元,多年累计下来,数额已逾千亿。
一些经济学家估计,由于“误差与遗漏”仅仅是被政府所统计的那一部分,更多的资金流出没有记录在案,因此这一数字可能更为惊人。
参考资料:http://www.lhgbw.com/bbs/Dispbbs.asp?BoardID=18&replyID=12781&id=3043&ski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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